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6〕89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1:30:2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张某富

住所:河南省雎县                      

被申请人:泸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创业街35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17日作出的举报反馈,于2026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举报,只有在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才有可能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若举报人仅仅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而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时,则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载明“对居民和社会安全造成巨大隐患”,该表述表明申请人举报的出发点系维护公共利益,且根据申请人的其他举报内容可知,申请人系为获取举报奖励而进行举报,而非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损害而进行举报,申请人也并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损害,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并无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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