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6〕85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1:28:4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张某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8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6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B28490211813)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毛氏专业修复灰指甲涉嫌销售假药,请求处理消费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于4月21日提交投诉,被申请人应于4月30日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已远超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始终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1.投诉处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销售自制药水的投诉举报信(XB28490211813),通过投诉举报信提供的地址,被申请人发现该地址实际经营者为毛氏专业修复灰指甲。被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并于4月30日通过申请人预留的电子邮箱(3*******1@qq.com)向申请人发送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中使用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XB28490211813)中使用的投诉对象名称“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

2.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与被申请人实际接收的申请书内容不符。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共收到两封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XB28490211813、XB28490209513),投诉举报对象均为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其中XB28490211813邮件的被投诉人经查实际经营者为毛氏专业修复灰指甲。被申请人从未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证据中关于投诉对象为毛氏专业修复灰指甲的投诉举报信件。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XB28490211813、XB28490209513)方式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等材料。其中,XB28490211813邮件内申请书记载:被投诉人名称为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文星街千艺国际幼稚园,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涉嫌销售假药(自制中药水);XB28490209513邮件内申请书记载:被投诉人名称为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福天路,投诉事项为涉嫌销售假药(淫羊藿)。4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挂号信。4月30日,被申请人针对XB28490211813邮件的投诉举报内容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通过申请人预留邮箱(3*******1@qq.com)向其送达该决定书。《投诉受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的投诉,经审查后决定受理。5月6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被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人与被投诉地址的实际经营主体不符,被投诉地址的实际经营主体为毛世德,门牌为毛氏专业修复灰指甲。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回复》。回复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的投诉举报,并于2026年4月30日邮件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调查中发现泸县文星街千艺国际幼稚园旁并无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实际经营主体为毛世德,与投诉内容不符,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邮箱(3*******1@qq.com)向其送达上述回复。

2026年7月29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毛氏专业修复灰指甲的XB28490211813邮件依法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其向本机关补充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书记载:被投诉人名称为毛氏专业修复灰指甲,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文星街千艺国际幼稚园,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涉嫌销售假药(自制中药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物流信息截图(XB28490211813);2.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两份挂号信封面照片(XB28490211813、XB28490209513);(2)两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投诉受理决定书》(泸县市监投〔2026〕第1001号)及邮箱送达截图;(4)《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5)《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回复》及邮箱送达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本案《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于4月30日、5月19日就本案分别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回复,并通过申请人邮箱向其送达相应文书,已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与实际不符。案涉文书虽然表述为“关于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的投诉”,但系申请人自行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写明的内容,相关表述不能否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被申请人所接收的材料系申请人邮寄的第一手资料,应以此为准,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本机关不予采纳。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仅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间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告知,并未将告知方式局限为书面方式,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送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亦在最终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中再次予以告知,因申请人未及时查看邮箱而导致其未及时接收受理文书,应由申请人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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