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6〕79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1:26:3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张某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7月31日予以受理。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6年5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B28490242713)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已过,截至本复议申请书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既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案件调查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未预留回复方式,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在举报件中预留的电子邮箱(3*******1@qq.com)于5月25日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案件调查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处理并无不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B28490209513)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投诉举报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该申请书显示申请人的电子邮箱为3*******1@qq.com。4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

2026年5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B28490242713)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泸县玉蟾街道陈翀诊所用‘淫羊藿’冒充‘仙灵脾’的调查情况及立案情况”信息,申请人未在申请表中明确本人的联系方式。5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其在投诉举报处理案中获知的申请人电子邮箱(3*******1@qq.com)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邮政挂号信(XB28490209513)封面照片;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政挂号信(XB28490242713)物流信息截图;4.QQ邮箱邮件发送界面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5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未在申请表中预留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5月25日通过其在涉及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案中获知的申请人的电子邮箱(3*******1@qq.com),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明确本人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尽力对其进行告知,若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答复,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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