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6〕76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1:10:4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包某钢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泸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创业街35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泸县奇峰加油站投诉举报的回复》(以下简称案涉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31日依法受理本案。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安全生产举报,对泸县奇峰加油站未按国家强制标准设置危险位置安全标记的违法行为全面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完整查处结果、举报奖励核查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6年7月3日,申请人在泸县奇峰加油站加油,现场发现加油机危险区域周边,未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第4.3节强制标准设置黄黑色45°倾斜安全标记,危险边界警示缺失,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6年7月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32066184561)向被申请人提交完整举报材料,随信附消费支付凭证、区块链存证现场录屏及违法点位照片等全套证据,明确依法查处、给予举报奖励、书面答复处理结果三项诉求。该举报信于2026年7月12日送达被申请人单位信报箱。

2026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以“举报事项无具体违法事实”为由,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该不予受理回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法律适用明显不当,本质是怠于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职责,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原回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申请人已提交明确违法事实的完整证据材料,不存在“无具体违法事实”的情形。申请人举报对象具体明确,举报书已清晰载明被举报主体为泸县奇峰加油站,详细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004县道与201乡道交叉口西南100米,主体信息唯一、可定位;奇峰加油站违法事实明确,加油站周边未按《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相关规定设置危险位置安全标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安全警示标志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完整充分,随举报信一并提交了现场消费支付凭证、飞落印区块链存证书及对应录屏、现场照片,证据直观清晰,可直接反映加油机周边的安全标记设置状态,足以支撑违法线索成立。

2.原回复法律适用明显不当,本案不符合法定不予受理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该条款的法定适用前提是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违法事实。本案中,举报主体明确、违法点位清晰、证据材料齐备,完全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被申请人错误扩大不予受理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实体核查结论替代受理审查标准,本质是变相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3.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核查职责,以不予受理替代现场核验,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专业执法机关,具备识别安全警示标示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法定履职能力。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应当先予审查线索真实性,必要时赴现场开展核查核验,而非未经任何调查程序,直接以“无具体违法事实”为由驳回举报。申请人提交的现场录屏、照片及合规对比图清晰可辨,普通公众均可直观识别加油机周边是否设置黑黄安全标记,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监督部门却无法辨别具体违法情况,既不符合其法定职责定位,也足以证明其未履行最基本的证据审查与线索核查义务,属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严重违背安全生产“隐患必查、违法必究”的监管原则。

4.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复议主体资格合法。申请人系加油站的实际消费者,加油过程中直接处于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加油机危险位置安全标记缺失直接关系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直接侵害申请人的举报监督权、违法查处请求权以及举报查实后的奖励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与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事实认定无据、法律适用错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举报监督权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撤销案涉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举报并全面核查处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6年7月8日,申请人通过举报信(投诉举报书)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7月13日(周一)收到该举报件。被申请人研究认为:申请人举报信息中所提及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在加油站附近”并无确指的具体违法点位(或确指的设备名称)及具体违法情况,且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反映具体违反标准规范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没有具体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此次投诉举报不予受理。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诉求为赔偿5000元”的诉求,属于民事诉讼纠纷,被申请人不承担主动调解的职责。2026年7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QQ邮箱,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案涉回复。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答复如下:首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危险区域周边,未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第4.3节强制标准设置黄黑色45°倾斜安全标志,危险边界警示缺失,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是新增加的问题线索,并不属于7月8日举报时反应的内容,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案件需要核查的内容,请复议机关另案处理。其次,申请人举报时引用无极县加油站处罚案由提及的“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为规范的抽象化表达,“在加油站附近”也为模糊性表达,结合举报上下文,举报内容表达不完整,且举报图片、视频亦未对问题进行标注或说明,被申请人无法受领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辨明被举报加油站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存在问题的点位。被申请人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在依法不予受理的前提下,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问题线索后,组织相关股室对举报内容、问题线索等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剥夺申请人在提供新问题、新线索后继续实施监督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7月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32066184561)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内容为泸县奇峰加油站“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在加油站附近未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的规范设计,未采用标准形状,配色与图形的规定,无法起到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作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赔偿、查处、奖励以及书面答复。该挂号信中还附有现场图片。2026年7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2026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告知申请人,其提及的“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在加油站附近”并无确指的具体违法点位(或确指的设备名称)及具体违法情况,其举报的事项没有具体违法事实,并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举报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回复通过QQ邮箱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包某钢身份证复印件;2.挂号信封面照片及物流信息(邮件号:XA32066184561);3.举报材料(含投诉举报书、现场照片、支付截图等);4.《泸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不予受理泸县奇峰加油站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通过QQ邮箱方式送达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处理的职权,主体适格。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已明确载明,其举报的事由为奇峰加油站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以及加油站附近未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进行设计,据此应当认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已经明确了举报对象并指明了具体违法事实。而被申请人却认为申请人的举报并无确指的具体违法点位及具体违法情况,认定申请人的举报没有具体违法事实并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另,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接收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之规定,被申请人接收举报后,若认为举报材料模糊、举报内容不完整、无法受领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要求申请人适当补充,而非径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泸县奇峰加油站投诉举报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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