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6〕37号
申请人:魏某聪
住所: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心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花园路1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收费为由拒绝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