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6〕37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22 20:24:1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魏某聪

住所: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心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花园路1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收费为由拒绝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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