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6〕17号
申请人:文某珍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44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审查处理《土地确权申请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文某珍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44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审查处理《土地确权申请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