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6〕17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4-13 16:42:0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文某珍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44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审查处理《土地确权申请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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