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6〕15号
申请人:李某卫
住所: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举报人泸州云锦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申请人:李某卫
住所: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被举报人泸州云锦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