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6〕7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3 10:54:1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泸县百和某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县百和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贵

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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