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6〕7号
申请人:泸县百和某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县百和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贵
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申请人:泸县百和某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泸县百和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贵
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9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