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5〕111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3 10:49:1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彭某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祥和路1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不予通过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并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因情况复杂,审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不通过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审批通过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申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被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遂提起劳动仲裁。2025年5月30日,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并作出《仲裁调解书》(成高劳人仲案(2025)3463号),由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经济补偿叁万元整。

后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但多次被拒绝,最后一次(2025年12月10日)的拒绝事由为“校验失败:当前经办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最后参保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请到参保地办理!”

经申请人核实,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导致失业保险金申领失败。现申请人已要求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有义务依法及时审批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此外,申请人针对新都区不予审批的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该决定书明确载明“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现作为证据一并提交。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未通过系统自动校验。因四川省内共用一个系统,省内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均在最后参保地办理,故自动提示申请人到四川省的最后参保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申领,系统无法获取申请人在外省的参保记录。根据参保情况来看,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同时,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华市磐安县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实际最后参保地为金华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第一条:“……(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告知申请人:1.如在金华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可以在金华区直接申请或者转回户籍地泸县申请。如须转回泸县领取,须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请转移,或者带上身份证和户口簿在泸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泸县玉蟾街道祥和路125号)现场申请转移;2.如在金华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可以在重新就业并参保后,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地为成都市新都区。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申请人以个体专户形式参保,参保的险种为养老保险,参保地为成都市高新区。与此同时,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地为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2025年5月3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成高劳人仲案〔2025〕3463号《仲裁调解书》,载明:由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叁万元整。同日,双方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2025年8月16日,申请人不服成都市新都区就业服务中心于2025年7月13日作出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不通过决定,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2025年12月2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新都府复决〔2025〕5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的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县,申请人的最后参保时间为2025年6月,参保地为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截止申请人于2025年7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其户籍地和最后参保地均不在成都市新都区……”

2025年12月8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该次业务办理截图显示:“审核不通过;审核不通过原因:其他原因;审核经办机构:泸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注:校验失败:当前经办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最后参保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请到参保地办理!”

另,2026年1月30日、2月25日、2月27日,本机关曾三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于2月25日发表意见,表示其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一致系因被申请人告知其应以浙江省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最后工作单位,但申请人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不想以该公司的名义申领失业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成高劳人仲案〔2025〕3463号《仲裁调解书》复印件;2.《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3.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复印件一页;4.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一页;5.新都府复决〔2025〕5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2026年1月30日、2月25日、2月27日的《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核发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应告知参保单位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第四十九条“省内各地互认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视同缴费年限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并负责录入就业信息系统。”之规定可知,四川省内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八条“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以及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网上平台接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将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信息推送至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在省内的有效缴费记录、视同缴费记录以及前次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待遇月数,确定应享受待遇月数,并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之规定可知,四川省内办理失业保险,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且归集的数据为失业保险申请人在省内的缴费记录、视同缴费记录等内容,故在申请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申领失业保险的申请不予通过并告知申请人向其最后参保地成都市新都区办理并无不当。

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第一条第(二)项“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之规定可知,申请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既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也可以选择户籍地。根据已查明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已向省内最后参保地成都市新都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未获支持,其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县,最后参保地为浙江省磐安县,申请人若希望在户籍所在地,即四川省泸县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从本机关听取到的申请人意见可知,申请人并非不知晓上述政策规定,系由于自身原因不愿意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领失业保险金作出的“审核不通过”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失业保险金审核不予通过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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