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6〕8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28 17: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某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泸县县城玉蟾大道花园路1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关于泸县某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投标备案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备案的行为,是一种告知性备案,具体表现为被申请人对泸县某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存档备查,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事项。被申请人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被申请人作出的备案行为也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而关于泸县某某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物业公司是否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亦明确,其将提起民事诉讼,足以可见其明确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的备案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备案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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