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110号
申请人:熊某仓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第三人:张某快
住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张某快作出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申请人:熊某仓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第三人:张某快
住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张某快作出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