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78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12 11:34:3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朱某远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第三人:郭某达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玉)行罚决字〔2025〕12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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