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县府复终〔2025〕78号
申请人:朱某远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第三人:郭某达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玉)行罚决字〔2025〕12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申请人:朱某远
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第三人:郭某达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玉)行罚决字〔2025〕121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