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5〕101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12 11:28:5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余某兴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泸县水务局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道33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同时向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本案相关情况如下: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省委第四巡视组现场反映:“1993年4月,因建设某某水电站,对水淹地水位存在争议。反映人认为多淹了1米深的良田熟土。2015年已申请信访复核,信访意见书载明:信访人所诉要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泸市府复核字〔2015〕37号)。诉求:要求某某水电站对在原赔付基础多淹1米深水位的良田熟土进行赔偿。”2025年11月4日,泸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交办我县群众向省委第四巡视组反映信访问题的函》(泸县信联办省巡交办〔2025〕201号),要求被申请人对省委第四巡视组移送泸县的信访事项(省巡编号110),按巡视相关要求办理。被申请人收到交办函后,赓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申请人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泸县发展和改革局此前已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并无多淹1米深水位的现象,申请人要求某某水电站对在原赔付基础上多淹了1米深水位的良田熟土进行赔偿,依据不充分,决定不予支持。泸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进行了复查,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泸县府信访复查字〔2015〕3号),对泸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处理意见予以维持。2015年12月1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复核,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复核意见书(泸市府信复核字〔2015〕37号),对泸县发展和改革局、泸县人民政府的信访处理结果,决定予以维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的信访程序已终结,申请人本次向省委第四巡视组反映情况,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决定对其反映事项不再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对已有信访终结意见的事项,再次提起信访,重复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系对申请人的程序性告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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