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5〕92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15 16:02:3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赵某勇,男,住址: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事项立案告知法定职责,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5年6月28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件号:XA58300477033)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申请事由为:泸州某某酒厂非法生产枇杷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处置泸州某某酒厂、核定侵权事实、退款赔偿、告知案件相关情况等,但未明确其履职申请系投诉或者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签收上述挂号信,并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投诉信件处理;其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处理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受理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因泸州某某酒厂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5年8月23日,申请人签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泸州某某酒厂无证生产枇杷酒”的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自2025年8月23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2025年10月22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签收。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2.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即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于2025年9月27日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签收。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也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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