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72号
申请人:李献卫,男,住址: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2024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泸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麯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1.被申请人对案涉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生产和销售数量、召回情况;2.不予立案审批表;3.被申请人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10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挂号信。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1.针对申请事项1、2,被申请人所作回复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条共两款,但被申请人未引用具体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该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2.针对申请事项3,被申请人只告知获取的方式,未告知获取的途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3.被申请人未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4.回复无文号,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编号:XA15176002011222),大体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泸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曲酒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的《不予立案审批表》和被申请人2023年度招考公务员的职位、名额等信息。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挂号信后,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书面回复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经询问被申请人处相关股室,被申请人2023年公务员招考等事项均由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所有信息均须在“泸州人事考试网”上公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泸州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另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不属于公文种类,故不适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综上,被申请人一直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并无不当之处。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71168633737)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1.申请人于2024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泸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麯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召回情况;2.上述案件的《不予立案审批表》;3.被申请人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和录用结果。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挂号信。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献卫请求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为:1.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投诉举报泸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麯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的监督检查情况,案涉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召回情况和《不予立案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2.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和录用结果,可以通过电脑登录“泸州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211678241331)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信息公开回复。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
另查明,相关部门已将“2023年泸州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和“2023年泸县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的公示”等信息在“泸州人事考试网”的“公务员考试”一栏中予以公开。案涉公告、公示内容及相关附件中,明确载明有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公务员招考岗位、名额、报考条件和录用结果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中国邮政挂号信封面照片和物流信息截图(邮件号:XA71168633737);2.《关于李献卫请求信息公开的回复》及中国邮政EMS物流信息截图(邮件号:1211678241331);3.泸州人事考试网上关于2023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及录用人员的公示信息截图(含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公务员招考和录用等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答复、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一是关于公开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回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检测报告、生产和销售数量、召回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等信息,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泸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麯酒”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履行投诉举报查处职责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上述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依法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和说明理由,并无不当。二是关于公开公务员招考和录用信息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告、公示截图显示,2023年泸州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及泸县录用人员的公示信息(含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公务员招考和录用信息)已在“泸州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在上述申请事项已主动公开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泸州人事考试网”查询、获取上述申请事项,并无不当。
另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回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文书无文号、未载明救济途径等问题。
关于信息公开回复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在回复的第一项内容中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而未引用具体款,存在引用不明确的情况,但根据回复内容可见,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投诉举报查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可判断该回复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定性和处理,且该回复认定的事实符合上述规定,也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但提醒被申请人对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更加严谨。
关于信息公开回复无文号的问题。《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公文内涵、公文种类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所需采用的形式并不适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但条例对答复的具体形式没有统一规定,书面答复是否需要文号等,亦未作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采用何种形式予以答复,并不影响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只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答复形式并不影响答复的合法性。
关于信息公开回复未载明救济途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是服务群众、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行政机关所作信息公开答复不会对特定主体产生行政强制性效力,申请人若认为答复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相应权利,行政机关未告知救济途径,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申请人行使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该主张没有需要本机关切实保护的利益所在。但本机关对此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应从便民、高效的角度,对此加以改进。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献卫请求信息公开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