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县府复不〔2024〕60号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提交的《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行政复议核查函〉的回复意见》中提到的内容,于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中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属于重复和循环申请、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系信访、用座机电话答复信息公开、将四川省泸县某某中专学校认定为行政部门等事实认定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向被申请人发来《行政复议核查函》,被申请人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提交的《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行政复议核查函>的回复意见》,系行政机关的内部核查行为。该回复意见未与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