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41号
申请人:陈杰,男,住址: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袁祥瑞,男,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审理期间,因本案情况复杂,经审批后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经核查,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每年通过表格向被申请人报送招生计划人数,再由被申请人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报送招生计划人数,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后统一发布相应年度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其中招生计划作为实施意见的附件。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实施意见中的招生信息表,其中就包括泸县建校2019—2024招生计划,故已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了告知。第二,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时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程序合法,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将相应年度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主体内容通过其局网站进行了公布,不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未向泸县建校批复关于招生计划的文件,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的请示、批复、报备等文件不存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未遗漏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招生计划与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批复、通知、报备等文件类型,其文件类型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类型。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现向您提供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布的泸州市2019—2024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招生信息表(纸质)”。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签收。
另查明,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其官网上发布有各年度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并公开了其主要职责,其中第九项职责为“综合管理全市学历教育考试和学籍学历有关工作,拟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管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泸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泸州市2019年—2024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招生信息(含: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的招生计划信息);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官网上关于泸州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截图;中通快递物流信息截图(运单号:73524361566441);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官网上关于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主要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泸县教育和体育局具有处理、答复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答复、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时,应当对申请事项予以区分处理,根据申请事项属于主动公开、可以公开、不予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进行分别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2019—2024年招生计划与批复,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批复、通知、报备等文件类型,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的泸州市2019年—2024年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招生信息,仅含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的招生计划信息,并未涵盖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备等信息,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逐一回复。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招生信息表时,也未明确该表系申请人申请的何种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因本案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故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展听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