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县府复决〔2024〕55号

来源: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21 15:09:52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一添,男,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四川省泸县玉蟾大道241号。                     

法定代表人:吕有剑,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2024年10月16日,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白酒,其执行标准为GB/T 10781.1-2021,但该产品未按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不符合该执行标准。同时,该产品也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人不服,认为:1.申请人已提供了本人的购物订单小票、食品实物照片及具体问题,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标准,也证明本人和被投诉人存在交易纠纷,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向生产者追责,二者属于连带责任。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涉案产品生产者归属泸县,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综上,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全面履职,认定事实不清,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让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继续流通,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某超市购买了由泸州红花国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该产品标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是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发生的交易行为,由此发生的消费争议,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也不具有处理权限,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的某某超市购买了一瓶由泸州红花国藏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川大曲酒”,共计16元,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 10781.1-2021。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泸州红花国藏酒业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7月25日在超市购买一款由该公司生产的白酒,执行标准为GB/T 10781.1-2021,但是其并未按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不符合执行标准,也没有生产日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理由为“接到该投诉件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因投诉人所购产品的购买地点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四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51052100202407269780497);申请人投诉详情截图;涉案商品实物照片及消费小票;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内部投诉处理“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本案中,申请人是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某超市购买到涉案商品,申请人系与某某超市发生了消费争议,与被投诉人泸州红花国藏酒业有限公司未发生直接消费关系,则双方不存在消费争议。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一款中关于“投诉”的概念可知,在未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时,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应当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发生争议后仅能向销售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只有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才享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才能选择以生产厂家为投诉对象,向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系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消费者若希望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生产者进行追责,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故申请人因对所购商品未按执行标准GB/T 10781.1-2021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也没有生产日期有异议而向被申请人投诉泸州红花国藏酒业有限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不受理答复并告知原因,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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