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县府复决〔2022〕31号
申请人:汪小珲,男,出生年月:1981年11月6日,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潮河镇人民政府,地址:泸县潮河镇桂苑社区桂苑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李陈,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泸县潮河镇X村拥有的合法房屋涉及征收,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一直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解自身权益相关事项,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通过邮寄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拆迁项目的: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现场勘查记录资料;6.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资金到位及发放使用情况;7.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2022年6月6日,该邮件显示被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现场勘查记录资料;6.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资金到位及发放使用情况;7.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随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信息情况审核。经核查检索,仅检索到泸县潮河镇X村X社X号因“白鹤滩-浙江800kv输变电线路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安置费、补助费等信息,其他信息均无法核查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另核实,申请人分别向泸县人民政府、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内容,相关单位已予以书面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0962xxxx9535)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4.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现场勘查记录资料;6.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资金到位及发放使用情况;7.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经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显示“2022-06-06已签收,本人签收:陈某敏”。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延期答复告知书》。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11401xxxx1379)方式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一并邮寄上述告知书。2022年8月1日,运单详情显示“快件代签收(前台)”。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核对邮寄地址,并通过邮政EMS(11396xxxx6166)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年8月27日,运单详情显示“已签收,本人签收:汪小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汪小珲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EMS邮件(邮件号:10962xxxx9535)封面照片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4.泸县潮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5.顺丰速运邮件封面照片及运单详情截图(运单号:SF11401xxxx1379);6.EMS邮件(邮件号:11396xxxx6166)封面照片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6.汪小珲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件复印件;7.潮河镇机关简介网页截图;8.潮河镇人民政府核对申请人邮寄地址录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的规定,以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寄出的EMS邮件(邮件号:10962xxxx9535)已于2022年6月6日被被申请人签收。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延期答复告知书》;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上述告知书;2022年8月1日,邮件显示已签收;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方式再次向申请人邮寄上述告知书;2022年8月27日,申请人本人签收。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属程序违法。另被申请人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超出法定期限且与《信息公开告知书》一并邮寄申请人,已无实际意义,对该份证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分别通过顺丰速运和邮政EMS方式,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邮寄《信息公开告知书》且已被签收,被申请人已履职,故无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职之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