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泸县府复终字〔2019〕1号)
申请人:朱德琼,性别:女,住 所: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公安局;住所:泸县玉蟾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云龙)行罚决字〔2018〕1054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撤销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