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 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要求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三)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方式
申请人依法可以通过现场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地点:
泸县玉蟾大道453号(泸县司法局三楼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联系电话:0830-8107132
四、行政复议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