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19 16:23:22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24〕3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23〕5号)同时废止。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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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

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对于灾情较轻,县级未启动响应的自然灾害,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相关处置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承担县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市级防减救灾办、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 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

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泸县减灾救灾专家组

县减灾救灾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减救灾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相关涉灾行业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确保同时段各系统上报灾情信息一致。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灾情(填写因灾实物损失台账,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同时向各镇(街道)灾害信息员报告(因灾实物损失台账和图片,紧急情况可电话短信先报告后补资料);各镇(街道)灾害信息员在接到村(社区)灾情后0.5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信息,分别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报灾系统)上报;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涉灾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灾情信息,在灾情发生2小时内通过国家报灾系统上报灾情,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紧急险情需要县级部门(队伍)增援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0.5小时内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分别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值班室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信息后会同相关部门0.5小时内完成信息审核汇总,并通过国家报灾系统上报灾情,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每日续报一次灾情(旱灾10日内至少续报一次)。各镇(街道)在每日8:30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过去24小时内新增和核实后需要调整的数据等灾情变化情况在国家报灾系统进行续报更新,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在国家报灾系统完成灾情续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即时启动续报。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街道)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各镇(街道)核报数据4个工作日内,与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核定灾情数据,上报国家报灾系统,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1.4 紧急报送情况。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各镇(街道)应立即将本行政区域灾情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立即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应按规定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后续通过国家报灾系统补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国家报灾系统补报。

4.1.5死亡失踪报送原则。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镇(街道)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6及时组织死亡和失踪、报灾数据争议、舆情信访举报等特殊情况调查。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县人民政府或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对于干旱灾害,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完成旱灾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每10日至少会商及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防减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 灾情信息发布

4.2.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主要为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 灾情稳定前,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响应启动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次灾害过程,对县域内死亡和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损房屋数量、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中任意一个指标达到或者经会商研判可能达到规定响应级别条件时,县防减救灾办应及时向上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响应级别越高对应具有审批决定权限的层级越高。

一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报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相应;

二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报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三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

四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防减救灾办主任报告。

具体情况详见表1: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启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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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响应措施

一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相应措施;二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相应措施;三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委托县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相应措施;四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具体响应措施详见表2: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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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或经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可能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4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气象灾害、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及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

接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通报后,县级涉及相应自然灾害,应立即启动对应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5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涉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同时建立台账。

6.1.2 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人民政府为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镇(街道)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摸排核实。

6.2.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镇(街道)救助工作方案和统计的救助人员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6.2.3结合全县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划拨我县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统筹研究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

6.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 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4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综合评估工作,建立因灾住房倒损台账,明确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按照省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展房屋验收工作,并完善房屋验收手续。对启动救助响应倒损住房恢复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开展因灾倒损住房实地、抽样调查,完成县级房屋验收工作。

6.3.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8 由中央、省、市、县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县、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县、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特大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

7.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

7.1.4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县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县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 模。县、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依托县内资源建立县级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 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 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 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

(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通信发展办公室、县经济和信息科技局健全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 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高风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民政、商务会展、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 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 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 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 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 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强化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 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推广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加强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 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行业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 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 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符合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防减救灾办备案。县防减救灾办加强对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县防减救灾办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演练或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 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泸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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