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泸县府发〔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泸县土公庙水库(以下简称“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定本)》(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要求,结合土公庙水库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土公庙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其他工程建设区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三条 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移民享有移民政策的知情权、移民安置实施的监督权,享有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移民应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主动搬迁,政府依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机制。
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受县政府委托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管理移民安置资金。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信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档案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条 移民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等单位,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移民工作。
第六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专项设施权属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
第七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均按初步设计阶段确认的土地、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设施、人口等实物调查成果作为依据。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2023〕1号)标准执行。
房屋、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按《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的函》(川水函〔2024〕235号)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区(枢纽、渠道、补水设施、弃土场等)青苗补偿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
第九条 农村部分补偿补助费,根据权属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土地“两费”由县水务局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满足被征收土地移民的生产安置,结余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逐级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水务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使用。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补偿补助费由县水务局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耕地青苗补偿费、园地、林地附属物补偿费、零星树木补偿费、坟墓补助费、由县水务局按程序兑付给移民户。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址征地费、过渡期补助费、困难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水务局直接兑付给移民户。
(五)土地复垦费按《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第十条 专项设施补偿费,根据处理方式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迁(复)建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县水务局支付给实施单位。
(二)一次性补偿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县水务局直接支付给权属单位(个人)。
第十一条 防护工程费、水库库底清理费根据协议约定由县水务局直接支付给实施单位。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本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进行搬迁的人口。
(一)搬迁安置人口按实物调查公示的人口为基准。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7〕176号)下达后,移民搬迁协议签订前,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人口(婚嫁、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计入搬迁安置人口,在此期间自行入住、无户籍及死亡的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三)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导致占地范围变化引起搬迁人口变化的,按设计变更后的占地范围增减变更范围内的搬迁人口。
(四)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新增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方式是分散安置。
搬迁安置方式原则上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中规划的安置方式实施,如有意愿变化,在选择安置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与生产安置方式的有效衔接,在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移民分散建房可选择自建、联建或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代建。
第十五条 宅基地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宅基地划分以户为单元,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泸县农村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的通告》(泸县府通〔2023〕5号)执行。
(二)建房宅基地需经规划批准,且按批准的位置、占地面积建房。
第十六条 对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新建最低标准住房的移民户给予建房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搬迁安置程序
(一)搬迁安置移民户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搬迁安置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组签署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县水务局审批。
(二)县水务局与移民户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土公庙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协议》。
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报注销和换发。
(三)移民户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协议约定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积极实施搬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县水务局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费。
第十八条 有房无本地户籍处理
(一)有房无本地户籍是指在规划红线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有房无本地户籍户不属于移民户,不享受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等政策。
(二)征地涉及的实物按《移民安置规划》中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五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十九条 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土地征收红线内因土地资源丧失,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元计算。
(一)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园地计算。
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人口和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后新增人口均不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二)确定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遵循双征户(征房、征地)、征房户及征收耕园地面积由多到少进行排序落实到户到人。
第二十条 生产安置方式包括: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三种方式。移民以户为单位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如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与养老保障安置组合安置,安置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农业安置是指在规划安置区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配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谋职业安置指移民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二、三产业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户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移民户中的家庭成员在安置前已从事多年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非农经营活动,并按规定能达到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标准要求(凭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件或证明),或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
2.家庭收入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手续办理步骤:
1.移民户提出《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申请书》,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组签署评议意见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水务局对《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按生产安置程序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障安置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土公庙水库工程规划水平年(枢纽工程为2024年,水库淹没区为2026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移民,经自愿申请,按每月发放养老保障金的安置方式。养老保障安置不再调剂土地,土地“两费”用于养老保障资金统筹。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置标准
(一)农业安置:人均耕园地面积一般不少于征地前人均耕园地面积的80%,且尽量保证移民人均耕园地与安置区居民基本一致。
(二)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标准为根据每户被征收土地面积兑付土地补偿补助费。
(三)养老保障安置: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川水函〔2022〕1744号),养老保障的发放标准为615元/人/月。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置程序
(一)县水务局根据移民安置申请与移民户户主(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协议》。
(二)落实农业安置生产用地相关方与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调地协议》。安置地村组按签订的调地协议给移民调剂生产用地。
(三)换发(上交)土地承包证、林权证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证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报注销或换发。
(四)移民户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凭《泸县土公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协议》,经审核后,按标准办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结算手续。
自谋职业安置:按本村民小组自谋职业安置标准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养老保障安置:不再调剂土地,土地“两费”用于养老保障资金统筹。移民从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次月起,县移民主管部门按月发放养老保障金,直至该移民去世。在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提高时,按新标准执行。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完毕前去世的,其合法继承人领取的余额仍按原审定的土地“两费”标准计算。
第六章 专项设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设施采取迁(复)建或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工程、水利工程和管道工程、文物等专项设施迁(复)建,由县水务局与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复)建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专项设施迁(复)建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县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 防护工程用地涉及实物补偿计入建设征地补偿费中,其中涉及的规划生产安置人口均按一次性补偿处理。
第七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条 库底清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库底清理范围、方法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和《移民安置规划》相关要求。
第八章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资金按照“概算控制、计划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坚持“三签”制度,即:业主代表、监督代表、水务局(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拨付由辖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
第九章 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移民意愿、施工条件或其他因素变化导致的移民安置方式、设计方案、工程量及投资等的变化。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范围和程序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立项管理和调规调概工程流程》(川水函〔2023〕756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8〕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移民后期扶持
第三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指建设征地范围内完成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在籍农村移民。
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上报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县水务局、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土公庙水库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后,县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移民拖延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挠移民安置工作,非法向移民集资、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由泸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征收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2.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4.成片树木补偿标准;5.房屋及装修补偿标准;6.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7.其他项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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