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由9个部分组成。一是禁猎区,二是禁猎期,三是禁猎和禁食对象,四是禁用猎捕工具,五是禁用猎捕方法,六是其他事项,七是法律责任,八是违法举报,九是施行时间。
(一)《通告》划定了禁猎区范围。一是5个自然保护地:即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泸县段)、四川省泸州市牛滩镇白鹤生态自然保护区、玉蟾山风景名胜区、玉龙湖风景名胜区、四川省玉蟾森林公园(上述自然保护地范围有新调整的,禁猎区范围以批复调整后的范围为准)。二是15个重点林区镇(街道)及鸟类迁徙途经镇:即玉蟾街道(除县城建成区)、石桥镇、毗卢镇、方洞镇、喻寺镇、嘉明镇、福集镇、天兴镇、潮河镇、海潮镇、得胜镇、立石镇、牛滩镇、太伏镇、兆雅镇。三是国有林场5个工区:即泡桐坳工区、宝峰工区、姚茶林工区、龙岩工区、龙贯山工区。
(二)《通告》划定了禁猎期。一是禁猎区域内全年禁猎。二是禁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猎和禁食对象。禁止违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通告》明确了禁用猎捕工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泸县境内还禁止使用无人机坠箭、麻醉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滚笼、猎笼、排刺、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弹弓、绳套、标枪,以及其他足以致野生动物失去自由、受伤、死亡的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用猎捕方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外,泸县境内还禁止采用粘网、投掷利器、水淹、犬捕、鹰抓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足以致野生动物失去自由、受伤、死亡的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其他事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致害防控、资源调查监测、疫源疫病监测、重大疫源疫病处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非禁猎区、禁猎期内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贩运、走私、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830—818211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30—8193026
县市场监管局:0830—8182527
(九)有效期。本通告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