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10-10 19:00:45 【字体:

一、出台背景

1.法律强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需依法划定禁养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污染治理需求畜禽养殖业排放的粪污、废水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泸县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3.产业升级导向推动畜牧业从粗放扩张转向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实现养殖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匹配。

二、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核心)

区域类型

具体范围

管控要求

备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泸县6个集中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自然保护区

牛滩白鹤林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内

禁止建设养殖场


风景名胜区

玉蟾山风景区、

玉龙湖风景区

核心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人口密集区

城镇建成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屈氏庄园建设控制区

禁止建设养殖场


重要生态空间

长江、沱江等4条主要河流设计洪水线100范围内,马溪河等4条主要河流支流设计洪水线30米范围内

 

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规模认定标准

禁养对象: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小区),例如:

生猪年出栏≥500头、肉牛≥50头、肉鸡1万羽(依据农业农村部统一标准)

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换算执行。

(三)配套管理措施

1.存量整治: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场限期关闭或搬迁;

2.动态监管:建立畜禽粪污防治档案,属地街镇常态化巡查;

3.执法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法排污,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粪污资源化技术。

三、实施时间

该方案自20251111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关:泸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代全

联系电话:0830-819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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