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1.法律强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需依法划定禁养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污染治理需求。畜禽养殖业排放的粪污、废水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泸县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3.产业升级导向。推动畜牧业从粗放扩张转向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实现养殖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匹配。
二、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核心)
区域类型 | 具体范围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泸县6个集中 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 |
自然保护区 | 牛滩白鹤林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内 禁止建设养殖场 | |
风景名胜区 | 玉蟾山风景区、 玉龙湖风景区 | 核心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 |
人口密集区 | 城镇建成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屈氏庄园建设控制区 | 禁止建设养殖场 | |
重要生态空间 | 长江、沱江等4条主要河流设计洪水线100范围内,马溪河等4条主要河流支流设计洪水线30米范围内 |
禁止建设养殖场 |
(二)规模认定标准
禁养对象: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小区),例如:
生猪年出栏≥500头、肉牛≥50头、肉鸡≥1万羽(依据农业农村部统一标准)
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换算执行。
(三)配套管理措施
1.存量整治: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场限期关闭或搬迁;
2.动态监管:建立畜禽粪污防治档案,属地街镇常态化巡查;
3.执法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法排污,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粪污资源化技术。
三、实施时间
该方案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关:泸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代全
联系电话:0830-819259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