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代理记账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2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是为了加强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明确职能职责。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所等内设机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具体履行县农业农村、县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等。
(二)财务管理方面。要求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接受委托的农村集体“三资”会计事务受托代理中心和第三方专业公司,要在泸州市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股份合作社”模块中进行“三资”会计核算等。
(三)档案管理方面。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建立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及时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执行中有效期之内上级有相关新规定,则按照上级新规定修改本办法。
解读单位:泸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张希强
联系电话:0830-81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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