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17:53:08 【字体: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四川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因《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县府发〔2014〕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文件执行至今已快十年,亟需根据发展变化制定新的征收补偿标准。我局结合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代县政府起草了《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补偿依据。明确了征收是以房屋的合法权属作为补偿依据。

(二)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三)补偿内容。包含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及附着物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设施设备损失和政府给予的各项奖励和补助。

(四)补偿标准。对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设施设备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进行了量化。

(五)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明确了政府奖励和补助的具体标准。

(六)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明确了征收中涉及空地、房屋面积认定、共有产权认定、租赁关系解除、未分割总证及临时建筑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四、与50号文件主要变化

(一)调整了补偿计算方式。

一是为了体现房价与租金的关系,将住宅临时安置补偿从按绝对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按月计发”调整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租金标准与房屋价值挂钩。二是取消了对产权调换的住宅房超面积补助、公摊面积补助以及住宅房装饰装修补助,实现公平公正的双向评估结算补差。三是搬迁奖由原“第一时段:户均奖6000元/户加面积奖60元/平方米,第二时段:户均奖4000元/户加面积奖40元/平方米,第三时段:户均奖2000元/户加面积奖20元/平方米”调整为“第一时段奖励12000元/套,第二时段奖励8000元/套,第三时段5000元/套”,以套为单位更加合理化。

(二)调整了补偿补助范围。

一是政府奖励中将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及国有公房由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补偿”调整为“县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二是参照市上政策再结合我县实际,为引导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在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房,新增购房补助“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网签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三是残疾人补助明确为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持有房屋产权比例对应的所属份额评估价值的20%。四是参照市上政策再结合我县实际,新增空地补偿“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分摊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确定为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

(三)对50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原未作规定的对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过渡期不足12 个月的过渡费,现明确规定按12个月计算。二是对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附着物的价值补偿,原均按评估确定,现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调整为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三是除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营业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有效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5年,公布后新启动项目按此政策执行。公布前已发布征收告知的项目,在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布后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六、解读机关

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王凤军;联系电话 :0830 -818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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