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6-21 15:00:39 【字体:

为依法依规开展陆生野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泸县实际,2024年6月,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持续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通过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县域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有所增加,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可能会发生,将会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野生动物保护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矛盾,制定切合泸县实际的具体补偿实施办法,可以给受害群众合理经济补偿,有效缓解人兽冲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定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细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第二条具体明确“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第三条明确“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细则。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二)明确了办理补偿的机构。《细则》第四条规定,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各类自然保地、城市公园、景区、林场、农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八条同时规定,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6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四)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五)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辖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辖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确定损失—县林业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建议—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相关部门按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六)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在此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明确了预防措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八)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协调辖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九)明确了预防措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主动预防野生动物致害的措施和种群调控。

四、解读单位

解读机构: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熊健

联系电话:(0830) 819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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