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12-30 15:23:16 【字体: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农规〔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农业农村局                  泸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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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村级股份经济全作联合社代理记账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2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前指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按其规定逐步变更登记为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级织的村(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法定职能。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第六条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负责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所等内设机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具体履行县农业农村、县财政等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建立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非基本账户要及时销户。

第十三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的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应保持在集体经济组织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范围以内,超过限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建立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要建立票据领销登记制度,完善领用手续,明确使用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应出具合规票据,并加盖票据专用章。销售农产品或产成品等,在开具的票据中要注明农产品或产成品等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买方信息等内容;汇总开具票据的,要附上述内容的详细清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时,须填制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凭证。严禁无据收款、严禁“白条”和不规范的票据入账。

第十五条 建立筹资酬劳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四议两公开”所筹集的资金,按照“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议批结合、专款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做到明确项目、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群众明白。“四议两公开”是指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支出村镇联合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制度。资金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合规、完整的原始凭证。资金支出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办人、监事会负责人以及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联村人员、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相关领导等在各自权限内进行分级审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建立收支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收支情况,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八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应定期开展货币资金清查盘点,确保货币资金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账簿记录与辅助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项目已完工的,组织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形成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更新台账。已转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更新台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要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建立产、销、存台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进的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等物资,要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建立购进、领用、结存台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确保账实相符,并按要求于次年更新农业农村部清产核资系统相关资产数据,做到信息化管理。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转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转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转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公示。工程建设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规范确定施工方或供应商程序,强化工程监理,组织群众代表参与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结转工程项目形成的资产,结清工程款项。项目结束后,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赁、转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切实履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督促合同履行,按要求公示公开。

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及时入账,严禁将取得的收入公款私存、个人支配或设小金库。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二十六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每年年底对资源进行清查核实,并按要求于次年更新农业农村部清产核资系统相关资源数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源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及时入账,严禁将取得的收入公款私存、个人支配或设小金库。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委托代理记账的按《泸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代理记账实施方案》(泸县府办发〔2022〕41号)规定由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落实代理记账经费。

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委托代理记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泸州市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股份合作社”模块中进行“三资”会计核算。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委托代理记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建立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保管期满时,遵照国家有关程序规定组织销毁。

 

第八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1)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民主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落实监事会职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有权向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泸县监察委员会派出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方便成员查看且醒目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情况实行“张榜公开”,建立成员民主监督查询系统,实行电子信息公开。

(四)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和财政奖补、村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和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三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第四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十六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辖区内包含农村并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进行农村“三资”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执行中有效期之内上级有相关新规定,则按照上级新规定修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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