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泸县府规〔2024〕6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泸县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泸县玉蟾街道、福集镇、天兴镇、牛滩镇、海潮镇、方洞镇、喻寺镇、嘉明镇、潮河镇、得胜镇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
泸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镇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在除夕节、农历正月初一、元宵节可燃放烟花爆竹,在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放区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泸县府规〔2024〕3号)同时废止。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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