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书记县长信箱”题为“低保相关咨询”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泸市民发〔2023〕102号)的规定, 凡持有我县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坚持“整户施保”为主、“单人施保”为辅原则,分类认定低保对象,严禁以“单人保”代替“整户保”。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患重病或慢性病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
4.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在同一户籍中或不在同一户籍中,事实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义务人,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虽在同一户籍,但事实上非共同生活以及走失、失踪、潜逃、服刑等人员,不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下列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新生儿)。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未共同居住的阶段性在外务工(含除义务兵以外的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的部队现役人员和文职人员)、就医、托养人员。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含市外户籍人员)。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村(居)委会证实确系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3.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调查核实确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5.家庭成员因婚姻、托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尚未迁移的人员。
6.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和全额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7.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目前,我县现在执行的农村低保标准为543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750元/人月。
您可根据家庭情况,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电话:0830-8183069。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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