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非农村户口在农村建房
来信人 谢** 来信日期 2023-04-30
信件索引号 202300063
信件内容
领导
您好!
   我家非农村户口,新窝村的房子被雨水冲倒了,想在村上换个地方修房子,想咨询下相关方面的政策。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县农业农村局 回复日期 2023-05-06
办理结果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书记信箱咨询的您关于“我家非农村户口,新窝村的房子被雨水冲倒了,想在村上换个地方修房子,想咨询下相关方面的政策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规定回复如下:

我县作为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县,我县出台《关于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试行)》(泸农宅领组〔2021〕2号),依据第一章第一条之定义,“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和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述,您的户口已非农村户口,所以您的宅基地已经归还于集体,您无法取得宅基地,不能在原村建房。

感谢您的来信,如有其他问题需咨询,请与泸县农业农村局宅基地管理股联系,联系电话:0830-8187059。